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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和配偶扶养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5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否向侵权方主张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58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误工费的主张主体设置年龄上限,误工费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因侵权行为实际遭受了收入损失,而非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受害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前确有稳定劳动收入,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就有权主张误工费。其次,夫妻之间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扶养义务不因扶养人达到退休年龄而免除,只要被扶养人符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充足生活来源的条件,扶养人因伤导致扶养能力下降的,侵权方就应当赔偿对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上述裁判规则,突破了“退休即无误工费”“退休人员无扶养能力”的常见误区,充分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新案例

2025年2月20日,张某红驾驶货车在重庆璧山与王某明驾驶的搭载周某玲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玲、王某明受伤,交警认定张某红负全部责任。周某玲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承保张某红车辆的某财险巫溪支公司赔偿误工费、配偶王某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玲的该两项诉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周某玲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也无扶养能力负担配偶生活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误工费不以退休年龄为限,只要受害人有劳动能力、因伤产生收入损失就应支持;夫妻扶养义务不因扶养人年龄免除,被扶养人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无充足生活来源条件的就应支持生活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某玲各项损失共计147709.3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58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遭遇交通事故后,要注意留存务工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损失说明等证据,即便没有上述完整证据,也可结合自身从事的劳务类型主张按当地同期同类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误工费,无需因已达退休年龄主动放弃该项诉求。
  2. 主张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前准备近亲属无劳动能力证明(如残疾证、无收入证明、社保领取记录等),以及自己平时承担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
  3. 保险公司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侵权方可拒绝该类不合理的协商方案,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