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鉴定不能能否主张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7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房屋漏水纠纷中,因漏水痕迹灭失、现场被改动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漏水原因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的,楼下受损业主能否向楼上业主主张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702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没有明确的鉴定意见,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就可以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支持受损业主的合理赔偿诉求。本案中,楼下房屋墙体霉斑均从屋顶向下延伸,符合楼上漏水的特征,且楼上业主整改后楼下未再出现新的漏水痕迹,结合楼上业主自认此前曾发生过漏水的事实,足以认定楼下损失与楼上漏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以鉴定意见作为唯一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真实案例
万某甲系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区1楼业主,胡某某、喻某某系其楼上2楼业主。2014年起,2楼房屋多次发生漏水,导致万某甲家吊顶变形、墙体发霉,双方多次经物业、社区、派出所调解未果。2023年万某甲为更换受损吊顶花费2880元,2024年7月2楼再次漏水后胡某某、喻某某对房屋进行了整改,漏水停止。万某甲起诉要求楼上赔偿损失并修复墙体后,因2楼已经整改、原始漏水状态灭失,鉴定机构退回了漏水原因鉴定申请。
法院观点:结合现场勘验的墙体霉斑走向、楼上整改后未再漏水的事实、楼上业主自认此前曾漏水的陈述,足以认定万某甲的损失与楼上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胡某某、喻某某赔偿万某甲吊顶损失2880元,修复3处受损墙体;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702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现楼上漏水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像完整记录漏水位置、受损范围,同时及时联系物业、社区工作人员到场核验,或者拨打110报警留存报警记录,避免后续现场被改动后无证据可查;
- 如果损失金额较大,不要自行修复受损部位,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漏水原因、损失金额鉴定,确保鉴定机构能够固定原始现场状态;
- 若确实因现场改动无法鉴定,要尽可能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包括漏水时间段的沟通记录、维修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只要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依然会支持合理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