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方主体?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7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采购对接人员主张自身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要求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708号生效判决解答: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应当结合交易全流程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相对方:
- 若采购需求提出、收货确认、欠款核对、货款支付均由个人以自身名义开展,且未向卖方明确披露其系代表公司履职的,应当认定该个人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义务;
- 主张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一方,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授权采购文件、卖方明确知情并同意与公司交易的相关证据,举证不能的需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杨某向董某甲供应红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全程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催款事宜,董某甲曾向杨某支付2万元货款,尚欠89000元未付。杨某起诉要求董某甲、奕某支付货款及利息。董某甲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审上诉称其系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案涉采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观点: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应当结合交易对接、收货、对账、付款全流程事实认定买方,董某甲全程以个人名义对接交易,未举证证明其履职身份及杨某知情并同意与公司交易,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
裁判结果:驳回董某甲上诉,维持原判,董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货款89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70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市场主体开展交易前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方主体、付款义务方、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个人与公司主体混同产生纠纷;
- 若买方对接人员主张其系代表公司采购的,卖方应要求对方出具公司盖章的授权文件、加盖公章的采购单,或直接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后续买方以职务行为为由推诿付款责任;
- 员工履行公司采购职责的,应当留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授权文件、向卖方披露履职身份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自行承担交易责任;
- 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存供货单、对账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固定欠款金额及义务主体,发生纠纷后可及时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