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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推服务转让后转让方拒不转付回款可否主张全部服务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7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推服务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对应服务费后未按约定向受让方转付,受让方是否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全部已完成服务的欠付服务费,包括转让方尚未收到客户回款的部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71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法有效的业务转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方按约完成服务且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的,转让方收到客户回款后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限向受让方转付对应费用,逾期即构成违约。其次,若合同明确约定“转让方任意一笔回款逾期转付的,受让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主张全部已完成服务的欠付费用”,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使部分服务费转让方尚未收到客户回款,受让方也有权依据该加速到期条款主张全部欠付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4年重庆某科技公司与重庆某传媒公司签订两份《网推服务转让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将其承接的多份网推服务业务转让给传媒公司,科技公司收到属于传媒公司的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传媒公司开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转付;若任意一笔回款科技公司逾期支付的,传媒公司有权停止后续服务并主张全部已完成服务的欠付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传媒公司按约完成对应服务并开具全部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科技公司已将全部发票抵扣,且已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某职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对应服务费12万元,但拒不向传媒公司转付。传媒公司遂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服务费214500元(包含尚未收到的某投资、某房地产公司的94500元回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科技公司收到12万回款后拒不转付构成违约,按照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有权主张全部已完成服务的欠付费用,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214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71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业务转让类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付款触发条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针对性设置付款加速到期条款,大幅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留存好服务完成凭证、发票交付记录、双方沟通的微信/邮件记录等证据,避免对方以“员工无权代表”“发票备注不清”等理由恶意抗辩; 3. 若发现对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要及时发函固定违约事实,符合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件的,可一并主张全部债权,无需等待所有客户回款到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