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举证不足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36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但仅能提供自行填写的值班记录、无法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加班工资单时,加班工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3646号生效判决分析:关于加班工资的认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规则,劳动者应当先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则需就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仅能提供自行填写但有用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值班记录,仅能初步证明存在加班情形,无法证明具体加班时长、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会全额支持劳动者自行主张的过高金额,而是会结合行业特性、岗位性质、证据完备程度等因素酌定合理的加班工资数额。此外,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天数及金额以劳动者签署的工资单为准,劳动者无法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资单佐证自身主张的,需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廖某某与重庆市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担任保安。劳动合同约定廖某某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组成,正常加班、节假日工资的具体加班天数及金额以廖某某签署的工资单为准。2024年6月3日,廖某某提交辞职报告,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廖某某申请仲裁及诉讼,主张保安公司拖欠其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7621元,仅提交了由其自行填写、部分有银行工作人员批注值班情况的值班记录作为证据,未提交经双方签署的加班工资单。
争议焦点
廖某某主张的47621元加班工资是否有充分事实依据,加班工资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廖某某提交的值班记录虽有银行工作人员批注,可初步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形,但该记录由其自行填写,无法准确证明具体加班时长及对应的加班工资金额。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以廖某某签署的工资单为准,廖某某未提交任何经其签署的工资单佐证其主张,故其要求支付47621元加班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支持6400元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客观事实。
裁判结果
驳回廖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由重庆市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廖某某加班工资6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364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加班证据的规范性:主张加班工资时,应优先留存经用人单位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原件,不要仅以自行填写的工作记录作为唯一加班证据,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足额获赔;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工资单等证据,可在仲裁或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提交,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加班工资条款的约定:若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为准,劳动者每次领取工资时要仔细核对工资单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时长、应付金额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同时自行留存一份工资单副本,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3. 劳务派遣用工的维权路径:劳务派遣关系中,加班工资依法既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维权时可将两方共同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此外需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此种情况下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劳动者维权前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