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派出所联防队员能和公安机关确认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43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早年在派出所担任联防队员,接受派出所工作安排与管理,且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是否可以认定与所属公安机关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4306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同时需满足双方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两大前提。治安联防队员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为弥补警力不足设立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正式用工编制范畴,即使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与工作安排,也不当然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唐某的劳动报酬并非由重庆某局直接发放,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记录,欠缺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因此即便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也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真实案例
唐某于1989年6月至1995年2月、1995年3月至1999年7月先后在重庆某局下属人和派出所担任联防队员,2000年10月至2006年3月在某局下属回兴派出所担任联防队员,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7月26日,某局政治处出具《在职证明》,对唐某上述任职期间予以确认。2024年8月,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局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唐某诉至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唐某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标准。首先,治安联防队是特定历史时期设立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或正式用工序列;其次,唐某的报酬来源于街道、镇治安联防委员会向辖区单位筹集的联防经费,并非由某局直接发放,不满足经济从属性要求;再次,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唐某也未经过劳动部门的正式招工录用程序,未被纳入某局的组织体系成为其正式成员,欠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满足人身从属性要求。
2025年6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唐某要求确认与重庆某局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430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确认历史劳动关系不能仅依赖《在职证明》《工作证明》等履职证明材料,需重点收集招工录用审批手续、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能够直接体现用工主体、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核心证据;
2. 针对联防队员、社区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等特殊用工形态,需首先明确用工主体,该类岗位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劳务派遣单位或街道社区用工,并非与业务指导的机关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时需签订明确的用工协议,留存用工主体相关证据;
3.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需注意劳动仲裁时效限制,若因补缴社保等目的提起确认之诉,需提前核查社保补缴的政策要求,避免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