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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后委托方拒付服务费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90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项目申报类服务合同中,受托方已完成核心服务成果、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的,委托方能否以服务存在次要瑕疵、自身参与部分申报工作为由拒付全额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9037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受托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委托方仅以服务存在次要瑕疵、自身参与了部分辅助工作为由拒付全额服务费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的服务瑕疵给自身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对应服务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新案例

重庆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知识产权公司为包装公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服务费3万元在包装公司获得第一笔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知识产权公司依约完成了申报材料编制、提交跟进等全部核心工作,2023年11月包装公司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年12月包装公司确认已收到第一笔高企补贴。

后包装公司以知识产权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未备案、自身也参与了部分申报资料准备、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为由拒付3万元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包装公司全额支付服务费,包装公司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知识产权公司已完成合同核心义务,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送达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9037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项目申报类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各项服务要求对应的违约责任、付款条件,若对审计报告备案、申报时间节点等有特殊要求,一定要写入合同条款,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2. 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履约凭证,若一方认为对方履行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
  3. 委托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当积极应诉,若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发生变更要及时告知法院,避免缺席判决丧失抗辩权利;
  4. 若受托方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可留存损失凭证另行主张违约赔偿,不要直接以拒付全部服务费的方式抗辩,否则可能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