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订竞业协议约定退股后10年竞业限制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34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约定退股后10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否有效?未实际拿到竞业补偿金是否可以直接免除竞业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346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基于股东身份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意,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全部规则约束,但协议约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过度限制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内容无效。其次,案涉协议约定退股后10年的竞业期限,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中超过退股后2年的部分因过度限制陈某的就业选择权不受法律保护,但2年以内的竞业限制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外,即便陈某未实际拿到协议约定的分红形式的补偿金,也不能直接免除其2年以内的竞业限制义务,其可另诉主张公司支付约定的补偿金,而非直接违反竞业约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陈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某甲公司,主营互联网游戏推广业务,同日陈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竞业协议》,约定陈某持股期间及退股后10年内,不得在渝、川、黔、滇四省市从事网络科技、互联网游戏等竞争行业,公司以每年按持股比例分红作为竞业补偿金。2025年2月陈某办理退股,退股后陈某使用其名下微信号推广某甲公司代理的同款游戏,引导用户充值并推送竞品公司客服微信,某甲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竞业协议》约定的10年竞业限制是否有效,陈某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竞业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合意,但约定10年竞业期限过度限制劳动者就业权,仅退股后2年以内的部分有效;陈某存在推广竞品游戏的商业行为,构成违约;一审综合陈某过错程度、公司损失情况酌定2万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346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与股东签订竞业协议时,建议将竞业期限约定为不超过2年,同时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避免因权利义务失衡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如果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定期限上限为2年,且需要按月支付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补偿金,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协议。
- 股东或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前,要仔细阅读限制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确认自身可以承受相关限制再签字,避免随意签约后陷入违约风险。如果认为协议约定明显不公,可以提出修改协商,不要贸然签字后再主张协议无效。
- 如果企业主张对方违反竞业协议,要注意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对方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操作记录、竞品合作证据、收益流水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