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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少计电费,用电人需要补缴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0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电企业安装时接线错误导致电量少计,供电企业主张补缴电费的,补缴期间、费用标准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054号生效判决解答:

  1.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确实导致电量少计的,用电人应当补缴对应差额电费,该补缴义务不受供电企业此前定期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影响;
  2. 关于补缴期间,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无证据证明后续存在人为调整接线的,补缴期间从计量装置安装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3. 电费计算标准按照政府核定的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在内的综合电价计算,无需单独拆分仅按上网电价补缴;
  4. 诉讼时效从供电企业实际发现计量错误、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重庆某石材公司与当地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电流互感器接线为1S1-1S3(变比200/5,综合计费倍率4000)。但供电公司安装时误将线路接为1S1-1S2(变比400/5,综合计费倍率8000),后续一直按照4000的倍率计收电费。2025年3月供电公司排查线损时发现接线错误,更正接线后起诉要求石材公司补缴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差额电费1947735.22元。石材公司抗辩接线错误不属实、补缴时间应从发现之日起算、仅应按上网电价补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视频、用电量对比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接线错误确实导致少计50%电量;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接线错误的退补时间从安装投入之日起算,无证据证明后续存在人为调整接线的情况,故补缴期间应从2021年3月起算;电费标准按政府核定的综合电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供电公司2025年3月才发现错误,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未超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石材公司支付供电企业差额电费1947735.22元,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054号
  •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安装计量装置,定期开展计量校验,发现计量异常时及时固定现场证据、通知用电人到场确认,避免后续对错误原因、少计电量产生争议;
  2. 用电人应当妥善保管计量柜,不得擅自改动计量装置,若对每月用电量存在明显异议的,及时向供电企业提出核查申请,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产生高额补缴费用;
  3. 供用电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量装置失准时的退补规则、异议处理流程,发生争议时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行业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