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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方怠于结算能否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0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施工方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作出的工程造价意见,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能否以未完成结算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096号生效判决解答:若施工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的,诉讼中法院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经过质证的施工资料、竣工图纸、现场勘验结果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程序合法性、结论客观性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的合法依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超过约定质保期的,发包方无权以未完成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真实案例

2017年5月,武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江北区某建材经营部签订《防排烟系统风管制安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将涪陵绿地海域·澜屿项目消防防排烟工程分包给该建材经营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后次月支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2019年9月2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发包方始终拖延办理结算,建材经营部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确定部分工程款1289175.1元,选择性争议部分12329.04元。一审法院采信确定部分鉴定结论,扣除发包方已支付的94万元进度款,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49175.1元及对应利息、鉴定费12129元。发包方以鉴定程序违法、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已依法通知发包方到场勘验,鉴定程序合法,发包方怠于结算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0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部施工资料,包括合同、签证单、竣工验收证明、往来沟通记录、催告结算的函件及送达凭证等,避免后续结算争议中无据可依;
  • 若发包方明确表示拖延结算或者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施工方要及时通过诉讼、仲裁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工程造价,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司法鉴定程序中,当事人收到法院或鉴定机构的勘验通知、质证通知后要按时到场,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提出明确异议并附证据支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将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