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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挂靠与转包如何区分?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1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挂靠还是转包会产生什么不同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对转包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未实际产生的税费能否直接从欠付工程款中抵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1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挂靠与转包的核心区别在于承揽工程的主体不同:挂靠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先接洽工程、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发包人通常对挂靠事实知情;转包是承包方先以自身名义承揽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给实际施工人施工,发包人对转包事实通常不知情。二者法律后果差异明显:挂靠关系中承包方通常仅对工程款承担补充责任或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转包关系中承包方作为合同相对方需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其次,发包人、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具有连带性,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转包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第三,税费抵扣需以税费实际产生、金额明确为前提,未实际缴纳、金额无法确定的税费不能直接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权利人可待税费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真实案例

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某居委会将居民点建设工程发包给重庆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当日,某建司与况某某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全部交由况某某施工,况某某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向某建司支付工程总款1%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总工程款为6200435.30元,尚欠510746.01元未支付。况某某起诉要求某建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居委会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建司上诉主张双方为挂靠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况某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欠付工程款应扣除税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建司先以自身名义承接工程再转给况某某施工,符合转包特征,双方为转包关系;况某某向居委会主张工程款的效力及于某建司,诉讼时效已中断;税费未实际产生金额无法确定,不予支持抵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10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工程,否则即使仅收取1%左右的管理费,也可能需要承担全额工程款的支付责任,面临巨大经营风险;2.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既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权利都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无需担心超过时效;3. 工程款结算时若约定税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方需保存好税费实际缴纳的凭证,才能主张抵扣,未实际产生的税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可待缴纳后另行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