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抵扣应付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1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用工单位承担了工人工伤赔偿责任的,能否直接抵扣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19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双方关于安全责任分担条款的参照适用,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的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追偿相应份额;其次,劳务费支付请求权与工伤赔偿追偿权均属于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债务抵销条件,用工单位有权主张直接抵扣应付劳务费,抵扣后超出欠付劳务费的部分,用工单位可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真实案例
2021年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都匀某项目装饰工程劳务分包给自然人熊某,双方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约定: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扣减保险赔付后,熊某承担40%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60%责任。后熊某雇请的工人张李平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共计向张李平支付工伤赔偿款9万元。
双方后续结算确认,无争议的欠付熊某劳务费金额为19957元,某建筑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抵扣熊某应承担的3.6万元工伤赔偿款,抵扣后无需再向熊某支付劳务费。熊某不服,认为合同无效、工伤赔偿与劳务费性质不同不能抵扣,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熊某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债务抵销合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3民终2192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承接工程劳务分包业务因无资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要轻信“合同无效所有条款都不算数”的错误认知,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责任分担的条款仍可能被法院参照适用,建议承包前充分评估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切勿盲目承接工程。
- 用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主体的,需承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建议优先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确需分包给个人的要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分担比例,同时为施工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损失。
- 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的,需留存好债务合法有效、已到期的相关证据,工伤赔偿类的抵扣需要留存工伤认定书、赔偿协议、转账凭证等完整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