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魔毯骤停致游客摔伤经营者能否免责?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2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滑雪场经营过程中,游客在乘坐魔毯(雪地传送带)时因设备骤停摔伤,经营者能否以游客未购票、游客参与高风险运动属于自甘风险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2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所有人员均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游客是否购票,都属于经营管理范畴问题,不能以此免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本次事故发生于游客乘坐运输设备的环节,并非参与滑雪运动本身,不适用自甘风险的免责规则;第三,经营者未尽到设备日常维护义务、未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旁加装必要防护设施的,应当对游客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游客仅存在轻微过失的,仅需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21日,杜某华购票进入重庆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准备游玩雪圈项目,在乘坐魔毯(雪地传送带)上雪道的过程中,魔毯突发骤停,杜某华失去平衡摔出魔毯(魔毯两侧无扶手、无防护网,距离地面约50厘米)受伤,经诊断为胸12、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重庆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杜某华各项损失共计277332.04元。
重庆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杜某华可能未购票入场、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杜某华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为游客是否购票而免除,本次事故发生于乘坐运输设备环节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经营者对设备管理不善、未加装防护设施是事故主要原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215号
-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设置静态警示标识,更要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运行稳定、对存在坠落风险的设备加装防护装置、对高风险操作进行主动告知,仅靠张贴提示牌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受伤,即便存在未购票的情况,也有权向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是否购票属于经营者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影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3. 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参与文体活动本身因活动固有风险导致的损害,因场地设施故障、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不适用自甘风险的免责规则; 4.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其已丧失扶养他人的能力,因此扶养人人数仅按成年子女人数计算,不包含父母的配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