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独资公司经营配偶任监事算不算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2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独资经营的公司,配偶担任公司监事的,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216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配偶挂名经营公司的监事职务,且公司经营收益实际转入配偶账户的,足以证明配偶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甲陆续取现共计126000元出借给刘某乙,约定月息2分,刘某乙多次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利息计入本金,2019年出具两张合计24万元的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调食堂设备”,2021年出具还款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刘某乙系重庆某厨具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彭某系该公司监事,二人案涉借款发生期间为夫妻关系,2020年登记离婚。刘某甲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彭某以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上诉。
法院观点:刘某甲已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借贷关系成立;案涉借款用于刘某乙独资经营的公司业务,彭某担任公司监事,且公司经营收益有多笔转入彭某账户,足以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渝03民终2216号终审判决,驳回彭某上诉,维持原判,彭某与刘某乙共同偿还刘某甲借款本金120950元及利息(以120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21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若只有一方签字,要注意留存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若借款用于对方经营的公司,可收集配偶参与公司经营(如任职、签字、收取经营收益等)的证据,避免后续无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 对夫妻一方而言,不要随意挂名配偶经营公司的监事、股东等职位,若未实际参与经营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发现配偶以个人名义大额举债,要及时明确作出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避免被推定具有共同举债合意。
- 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的,出借人要注意留存取款凭证、沟通记录,定期要求借款人出具对账确认函,避免后续因交付事实举证不能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