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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对方单方出具的欠条催款是否代表认可欠款金额?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2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单方出具的欠条,债权人持有并以此催款的,是否视为债权人认可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248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使欠条是债务人单方出具的,只要债权人长期持有该欠条原件,并且以张贴公示、持欠条参与调解等方式以该欠条为依据主张权利,在债权人无证据证明欠条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认可该欠条的法律效力,欠条载明的金额为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债权人事后再以欠条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为由反悔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重庆市南川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霍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食品公司提供生产资质、场地及设备,霍某、王某自行生产销售食品、自负盈亏,每年支付固定管理费。2024年5月双方协商终止合作,当日霍某、王某单方出具《欠条》,载明欠付食品公司竹笋原料款20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交予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后食品公司将该欠条张贴在霍某、王某经营的工厂门口催款,又持该欠条到当地人民法庭参与调解。霍某、王某陆续通过转账、抵扣房租等方式付清了20万元欠款后,食品公司起诉主张欠条系单方出具、实际欠款金额为32万余元,要求霍某、王某、黎某再支付剩余货款128433元。

争议焦点

案涉债务人单方出具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霍某、王某、黎某是否还欠付食品公司货款。

法院观点

案涉欠条出具当日,双方已签订终止合作的书面协议,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食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欠条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且食品公司持有欠条原件,并以张贴催款、持条调解的方式依据欠条主张权利,足以认定其认可欠条效力,霍某等人已按欠条约定付清全部欠款,无需再承担额外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重庆市南川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3民终224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单方出具的欠条时,若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应当场拒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切勿在持有欠条后又以金额不符为由反悔,否则将被推定认可欠条效力。
  • 若认为欠条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逾期撤销权将依法消灭。
  • 商事主体终止合作进行结算时,建议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结算协议,明确约定结算金额、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单方出具文书引发后续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