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发包方拖延结算产生的鉴定费该谁出?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3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双方未完成结算引发诉讼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税率开具发票,发包方能否直接要求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363号生效判决分析:若发包方已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无充分证据证明资料不全却长期不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结算义务,导致诉讼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产生的鉴定费应由发包方承担。对于发包方提出的承包方开票税率不符要求抵扣工程款的主张,实质是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发包方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发包方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签订8份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接实业公司名下綦江区域多个钢结构工程、加固工程、雕塑安装工程等项目,所有项目均于2017年前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双方始终未完成最终结算。2024年建设公司起诉要求实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中经建设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总造价9595668.70元,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查明实业公司已付工程款8622057.19元,判决实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73611.51元及利息,并承担建设公司垫付的鉴定费167690.30元。
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鉴定费是因建设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结算才产生的,应由建设公司承担,同时主张建设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的3.41%,要求抵扣工程款差额33656.71元。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实业公司已自认2022年就收到了结算资料,无证据证明资料不全,其长期拖延履行结算义务才导致需要司法鉴定,故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告知其关于发票税率的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36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资料时,务必留存好完整的送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快递签收记录、双方签字的交接单、微信/邮件的发送及已读截图,避免后续发包方主张未收到资料或资料不全时,承包方无法举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 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内及时完成审核,若确有资料不全的情况,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补正,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结算的,不仅需要承担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后续诉讼产生的鉴定费也将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 如果承包方存在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税率不符、发票不合格等情况,发包方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反诉主张,或者单独另行起诉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仅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要求直接抵扣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会在本案中直接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