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70岁受害人有退休金能否赔配偶扶养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3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受害人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年满70周岁的受害人有稳定退休金,其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的配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396号生效判决解答:以上两项主张均有法律依据,可以获得支持。首先,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相互扶养义务,只要受害人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扶养能力,其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就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围,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受受害人年龄已满70周岁的限制;其次,即使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只要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等严重后果,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酌定赔偿金额,并非仅在侵权方全责时才支持该项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26日,胡某忠驾驶自行车与夏某东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胡某忠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忠与夏某东负事故同等责任。夏某东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查,死者胡某忠事发时年满70周岁,系当地建筑公司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2946.76元,其配偶张某琼年满68周岁,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收入来源,二人育有两名成年子女。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含1261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53161.6元,返还夏某东垫付的丧葬费5242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受害人年满70岁本身属于被赡养对象,不应支持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双方同等责任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胡某忠有稳定退休金具备扶养能力,张某琼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胡某忠死亡必然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保险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39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提前准备两类核心证据:一是扶养人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如退休金流水、工资银行流水、经营收入凭证等,证明其具备实际扶养能力;二是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如无社保待遇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残疾证等,若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有其他收入,需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 交通事故中无论责任划分比例如何,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等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家属都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结合侵权方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金额,无需因己方负同等、次要责任就主动放弃该项赔偿请求。
- 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时,若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主动放弃合法权益,若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