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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社保局退回的多缴社保费归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6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保经办机构退回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691号生效判决分析:退休后社保经办机构退回的多缴养老保险费,归属遵循“谁缴纳、归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如果劳动者主张该笔费用实际由个人出资(比如用个人薪酬、专项补贴缴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且该部分费用属于劳动者个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法要求单位返还退费。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社保费来自其每月1500元的证照补助费,但既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笔补贴的存在,也无工资发放记录佐证其薪酬构成,且前后陈述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因此法院未采信其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原系重庆市涪陵某建筑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部担任安全员,工作至2024年7月。工作期间,李某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项目部全额出资,通过建筑公司账户缴纳。

2024年4月,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其服兵役年限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满足15年要求,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将2024年5月至7月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承担部分)共计3458.89元,退回至该建筑公司账户。

李某认为,该笔社保费是用其每月1500元的证照补助费缴纳的,应归自己所有,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该笔费用。

争议焦点

社保经办机构退回的2024年5-7月养老保险费,是否应当归李某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社保退费的归属应按照“谁缴纳、归谁所有”的原则处理。李某主张案涉社保费来自其个人所有的每月1500元证照补助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该笔专项补贴、且该补贴属于其个人劳动报酬:其一,李某提交的停工通知仅能证明停工期间有证人员社保由公司代缴,不能证明费用由个人出资;其二,李某前后陈述的工资标准不一致,银行流水也无法证明存在1500元/月的证照补助费;其三,李某本人曾陈述社保费用由项目部与公司结算,“差的钱我不补,多的钱我也不得”,说明其并不承担社保费用的盈亏。

此外,李某系实际到岗履职的安全员,并非仅出借证照的挂证人员,其主张证照补助费也不符合建筑行业惯例。因此,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69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特殊薪酬构成(如证照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时,务必要求在劳动合同、薪酬确认单等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项目名称、金额、发放条件等内容,同时保留好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2. 社保缴费的承担主体有明确法律规定,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应区分清楚。如果双方约定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出现社保退费、补缴等情况时产生纠纷。
  3. 涉及社保退费的纠纷,劳动者若主张费用归自己所有,首先要证明社保费的实际出资主体是个人,比如提供工资扣款记录、个人转账凭证、双方关于社保出资的明确约定等,仅凭口头陈述或模糊的沟通记录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特别提醒建筑行业从业者:“挂证”(即仅出借资质证书、不实际到岗工作)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仅相关的证照使用费不受法律保护,持证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职业资格。如果是实际到岗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要求持证上岗是法定义务,劳动者无权额外主张证照使用费。
  5. 此外,建筑行业中大量存在项目部挂靠、内部承包的情况,但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仍是承建的建筑公司,若涉及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项目部与建筑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