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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怎么区分承揽还是雇佣?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4民终17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在承接零散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区分与合作方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受伤责任承担规则有什么差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4民终1746号生效判决解答: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核心看三个核心特征:一是是否存在人身控制,雇佣关系中雇员需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管理,工作时间、内容均由雇主安排,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管控;二是生产资料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具、设备、场地一般由雇主提供,承揽关系中一般由承揽人自行准备;三是报酬结算方式,雇佣关系多按工作时长定期结算报酬,承揽关系多按交付的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对价。

责任承担层面:若认定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揽人自身受伤的,定作人仅在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损失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因供应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需卷绕退回,将卷绕业务承揽给白某某,白某某又转包给曹某某,曹某某经人介绍以28800元的价格将该业务交给李某完成。李某自行组织工人、吊车、工程车等设备进场施工,施工当日李某被掉落的电缆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李某起诉要求曹某某等各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行准备设备、自主组织施工,报酬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与曹某某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曹某某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最终一二审均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4民终174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承接劳务前应明确与对方的法律关系,若承接的是承揽类业务,应提前评估作业风险,配齐安全防护设施,高风险作业建议自行购买意外险,避免受伤后自行承担高额损失;
  2. 若作为雇佣方招用工人提供劳务,建议明确约定雇佣性质,为工人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现场做好安全管理和风险提示,避免出现伤亡后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3. 若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主张雇佣关系赔偿,应提前留存好受对方指挥管理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报酬按时间结算的转账记录、对方提供工具设备的相关凭证,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无法获得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