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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售房后受托人主张是职务行为拒付房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再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受托人收取购房款后以自身是公司员工、属于职务行为为由拒绝向委托人转付房款,委托人能否直接起诉受托人要求支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再57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委托售房协议由受托人以个人名义签订,且购房款实际支付至受托人个人账户,即便受托人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主张仅属于受托人与所属公司的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委托人,委托人有权依据委托协议直接要求受托人履行付款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18年陈某向某某建筑公司购买了重庆云阳一套预售商品房,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2024年2月陈某与张某个人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约定陈某委托张某售卖该房屋,陈某固定收取房款60万元,超出部分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分四期向陈某支付款项,逾期付款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收取了案外人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仅向陈某转付10万元,剩余45万元迟迟未付。张某抗辩称自己是某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委托协议、收取房款均是职务行为,款项已经用于项目开支,陈某应当向某某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原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申请再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委托协议由张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款也实际支付至张某个人账户,张某与某某建筑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陈某,因此改判张某向陈某支付剩余房款45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再5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委托类协议时,应当明确受托人的主体身份,若受托人为个人,务必要求对方留存身份证复印件,避免后续对方以职务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2. 委托售房的情况下,建议优先约定购房款直接支付至委托人本人账户,若确需由受托人代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代收后转付的时限及逾期违约责任;
  3. 遇到受托人以款项交给公司、属于职务行为等理由拒付款项时,无需被其误导,只要协议是个人签署、款项支付至个人账户,即可直接起诉个人主张权利,受托人与第三方的内部纠纷由其自行另案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