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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多年后发现隐蔽质量缺陷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1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交付使用多年后才发现排水管道检修口未拧紧的隐蔽质量缺陷,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124号生效判决解答:业主以隐蔽质量缺陷为由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能够举证证明该质量缺陷在房屋交付时就已经存在,并非业主装修、使用不当导致;二是质量问题的发现或维权未超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若业主无法举证证明缺陷系交付时固有,且案涉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的,法院不会支持业主的索赔主张。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真实案例

2014年张某向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预售商品房,2015年7月张某办理接房手续,签署了接房确认书及《装修进场施工前检查验收表》,确认案涉房屋管道、防水工程完好,符合交付条件。随后张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2017年起房屋反复出现漏水情况,张某一直误以为是装修问题自行维修,未向开发商提出质量异议。2024年因漏水问题持续无法解决,张某砸开墙体发现漏水原因是卫生间主排水立管检修口未拧紧,遂以房屋存在交付时的隐蔽质量缺陷为由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财产损失、维修费、租金损失等共计5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法举证证明检修口未拧紧系房屋交付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且案涉给排水管道2年保修期已经届满,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平面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管道缺陷在交房时即存在,也无法排除装修、维修过程中导致问题的可能性,且保修期已经届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124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接房验收不要仅做表面核验,对于给排水、防水、电路等隐蔽工程,建议聘请专业验房师进行查验,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开发商要求整改,不要随意签署验收确认文件,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2. 装修过程中不要擅自封闭管道检修口、改动原有管线结构,若因装修封闭检修口导致质量问题无法及时排查、损失扩大的,业主可能需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 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开发商、物业公司发送书面告知函,留存好沟通记录、维修凭证、受损情况照片视频等证据,在保修期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质保期丧失胜诉权。
  4. 若怀疑房屋存在隐蔽质量缺陷,要及时通过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与交付时缺陷的因果关系,仅凭口头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