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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凑购房首付借的民间贷款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2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房时向第三方贸易公司借款凑首付,该借款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首付贷”?借款人能否以出借方与房企人格混同为由拒绝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20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监管政策禁止的首付贷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特定主体提供的购房首付融资,普通企业向购房人出借款项用于支付首付,只要不存在职业放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仅以关联公司个别人员交叉、邮寄地址相同不足以认定人格混同,借款人仍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出借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最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真实案例

屈某甲向某某地产公司购买总价370万元的商品房,需支付首付款74万元,因资金不足,屈某甲于2024年5月27日与重庆某某贸易公司签订《购房款借款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向屈某甲出借44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借期至2024年10月25日,借款期内无息,逾期则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0日还需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方需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协议签订当日贸易公司即向屈某甲转账44万元,屈某甲收悉后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但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贸易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屈某甲偿还本金44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2万元。一审判决支持贸易公司的核心诉求后,屈某甲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属于监管禁止的首付贷,贸易公司与地产公司人格混同、恶意串通,借款合同无效,仅需偿还本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贸易公司与地产公司个别管理人员交叉,不足以认定二公司人格混同;贸易公司不属于首付贷监管政策限制的主体范畴,案涉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屈某甲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20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务必仔细核实出借主体、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售楼人员口头陈述,签字即视为对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可,后续以“不知道出借方是谁”为由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主张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需要举证证明二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且已达到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程度,仅以个别人员重合、办公地址相同作为证据的,不足以得到法院采信;
  3.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各类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即使有合同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4.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只要守约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合理且有相应票据、委托合同佐证,法院通常会支持该诉求,违约方除还本付息外还需额外承担该部分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