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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作为消防整改工程共同发包方要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2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共同发包方签字,是否属于适格责任主体,需要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 建设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存在部分施工工艺瑕疵、发包方拒绝在验收报告盖章的,能否认定工程整体质量合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201号生效判决分析:

  •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为准,物业服务企业自愿作为共同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的,属于适格诉讼与责任主体,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空间。若施工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受益的公共区域整改,工程款可约定从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但不能免除发包方的配合付款义务。
  • 其次,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的分项验收记录及核心功能检测均达标的,仅存在部分非核心施工工艺瑕疵的,不影响工程整体质量合格的认定,发包方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仅可按合同约定扣留对应质保金,或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重庆某小区因消防设施不合格被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2021年重庆市南岸区某居委会、某物业集团共同作为发包方,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小区消防整改工程发包给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款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质保期5年,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2021年6月30日工程完工,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管道安装检查记录》《压力试验记录》《通水试验记录》均经监理、居委会、物业签字确认合格,2023年居委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消防管网压力符合标准。但物业以工程存在部分未按设计施工、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也未向住建部门提交资料申请维修资金拨付,建设公司催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某物业集团作为共同发包方是否主体适格,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2. 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应认定为合格,质保金是否应当扣留?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集团是案涉施工合同的签字主体,主体适格;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施工过程分项验收合格、核心功能达标,仅存在部分施工工艺瑕疵不影响整体质量合格认定;工程尚在5年质保期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留3%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行支付,超出质保金的整改费用可另行向承包人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重庆市南岸区某居委会、某物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093384.57元,款项由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支付。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5民终10201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9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签订公共区域整改工程合同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自身仅为代行业主职责的协调主体,付款义务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被判决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 2.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妥善留存各分项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完工后及时要求发包方组织验收,发包方拒不验收的,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核心功能进行检测,固定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为后续主张工程款做好准备。
  • 3. 发包方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发送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不得仅以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否则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