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能查持股期间的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台账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2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经转让股权丧失股东身份的原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持股期间的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台账、经营合同等公司法明确列举之外的资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27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原股东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有权查阅持股期间的法定知情权范围内的资料;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仅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台账、经营合同等未被纳入法定范围,且公司章程无明确约定的,相关查阅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真实案例
重庆某环保公司原系重庆某股份公司持股43%的股东,2024年向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包括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台账、经营合同在内的多项公司资料,查阅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某环保公司2025年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于2025年8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其查阅法定范围内的持股期间公司资料,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支持其查阅银行流水、固定资产台账等诉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诉求不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内,且公司章程无相关约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270号
-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股东行使知情权要严格在法定范围内提出诉求,若希望查阅法定范围外的特殊资料,可提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可查阅的资料范围,避免后续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二,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建议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固定持股期间的公司经营资料,避免转让后举证自身权益受损的难度大幅升高;第三,若确实发现公司高管存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另行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无需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一并主张,以免影响核心诉求的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