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张对方是职业放贷人就能不承担律师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3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合同约定律师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为由,主张不承担出借人支出的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351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两项主张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在2年内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多人反复出借资金,仅提供出借人少量银行流水不足以认定职业放贷身份,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案涉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视为认可条款内容,在其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按约定承担出借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12日,敖某作为出借人与周某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敖某向周某出借12万元,借款期限至2025年6月11日,若周某逾期还款,敖某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周某承担,周某以自有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日敖某足额交付了借款。
借款到期后周某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敖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同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抗辩称敖某是职业放贷人、案涉合同无效,且律师费条款是格式条款,自己不应承担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35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的承担主体,诉讼时需提供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等完整证据,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 2.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的,需收集充足证据,如出借人2年内向不特定3人以上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记录,仅零散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职业放贷身份,无法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 3. 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签字即视为认可条款效力,事后以“没注意条款”“是格式条款”为由主张条款无效,若无证据证明提供条款方未尽提示义务,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