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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多份合同总欠款低于转让金额拒付货款能否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4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关系中,债务人以其与原债权人存在多份合同、总欠付金额低于案涉债权转让金额为由拒付受让方货款的,该抗辩是否合法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40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为原债权合法有效、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已通知债务人。若转让的债权对应特定项目,债务人与原债权人就多份合同的债务清偿顺序未作出明确约定,债务人主张的未区分项目的付款不能优先冲抵案涉特定债权的,其以多份合同总欠款低于转让金额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不成立。其次,即便债务人未实际收到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受让方通过起诉的方式由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的,也视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真实案例

2020年7月,重庆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昆明某某南湾一期I、L地块建设项目塑料管材采购合同》,约定塑胶公司向电力公司供应管材,逾期付款按日息0.05%计算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塑胶公司就案涉项目累计供货1091922.08元,电力公司仅针对案涉项目付款881311.19元,尚欠210610.89元。

后某某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项下166639.62元债权转让给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并向电力公司的签约委托代理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电力公司签收后以其与塑胶公司共存在6份买卖合同、总欠付金额仅15万余元低于转让金额为由拒付货款,工贸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转让债权对应特定昆明项目,电力公司欠付该项目的货款金额高于转让金额,其与塑胶公司其他5份合同的欠款纠纷与本案无关,可另行结算;即便电力公司主张未收到书面转让通知,法院送达诉讼材料也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另合同约定的日0.05%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重庆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639.6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40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债权对应的具体项目、合同编号、欠付金额、相关权益范围,避免后续债务人以其他合同债务为由提出抗辩;
  2. 债权转让通知建议优先选择EMS邮寄给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约定的授权联系人或工商注册地址,留存完整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若无法直接送达的,受让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也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3. 债务人若与同一债权人存在多份合同关系的,付款时建议明确备注对应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避免后续就债务抵扣顺序产生争议;
  4.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债务人可在诉讼中主动请求法院依法调低,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为LPR的1.3倍到2倍区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