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扣除转包违约金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4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被转包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能否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扣除转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时能否申请调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48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包违约金条款,且约定违约金可纳入竣工结算范围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主张扣除相应违约金;其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减,发包人主张全额扣除违约金的,需对其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损失的,法院会结合工程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金额;最后,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就调减违约金后的剩余款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智能化整车检测车间建设项目发包给具有特级资质的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转包的需按合同金额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纳入竣工结算范围。后某建工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翁某,翁某垫资完成施工后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某汽车公司主张扣除10%转包违约金共计2438935.75元,翁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转包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结合案涉工程已合格交付的实际情况,酌情将违约金调减至20万元,最终判决某汽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548857.66元范围内向翁某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48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若遇发包人扣除转包违约金的抗辩,可重点审查发包人是否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的可主动向法院申请调减;
2. 作为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仅会面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切勿因小失大;
3. 作为发包人,若主张扣除转包违约金,需提前固定因转包产生的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名誉损失等相关证据,否则无法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