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建设工程债权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5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该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511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有严格的法律限定,仅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无论是债权受让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均不属于该法定主体范畴:一方面优先受偿权不具有当然随主债权转让的属性,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两类主体均无权主张案涉债权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某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重庆某项目劳务及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重庆某劳务公司,2018年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5055052元,同日某建设公司将其对重庆某置业公司享有的该笔工程款债权及对应优先受偿权转让给重庆某劳务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重庆某置业公司。2024年重庆某置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对重庆某劳务公司申报的13745052元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重庆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既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又是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重庆某劳务公司是否有权就其受让的13745052元工程款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只有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庆某劳务公司既非与发包人重庆某置业公司直接签约的承包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均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主体要求,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13745052元债权为普通债权,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511号
- 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领域受让工程款债权时,需明确优先受偿权并不能随主债权当然转让,建议在受让债权前核实原承包人是否已经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受让后债权仅为普通债权,受偿顺位大幅下降,影响债权实现效率。
-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虽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遇到发包人破产的情况,需提前梳理债权中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构成,尝试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报酬的优先拨付。
- 破产程序中对债权性质、金额有异议的,需在管理人通知的异议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异议不被支持的要在法定时效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避免权利过期丧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