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未约定质量标准业主主张扣1.5万修复费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6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未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装修完工交付后业主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扣除高额修复费用的,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67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根本违约的认定需要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普通家装的少量质量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业主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剩余装修款;其次,业主主张扣除修复费用的,需要举证证明修复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仅提供第三方报价单但未实际产生修复费用,也未申请司法鉴定的,主张的高额修复费用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最后,在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普通家装的行业标准、现场实际情况、修复所需人工材料成本等酌定合理修复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罗某承接田某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约定装修总价6.5万元。2024年7月21日装修完工交付,田某已支付装修款45714.79元,尚欠19285.21元未付。田某主张装修存在42处质量问题,提交第三方验房报告、27400元的第三方修复报价单,一审中不同意由罗某修复,要求抵扣全部剩余款项,二审中调整主张扣除1.5万元修复费用。
争议焦点
田某主张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罗某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扣除1.5万元修复费用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装修工程已完工交付,田某主张的渗水、开裂等问题仅为普通质量瑕疵,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其次,田某仅提供单方委托的修复报价单,未举证证明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也未实际产生修复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案涉装修为普通家装、工程量较小,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一审法院结合现场情况、修复所需人工材料成本酌定修复费用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某需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罗某支付剩余装修款17285.21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5民终10671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规范、质量异议期限,避免后续因质量标准不明确产生纠纷;第二,业主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需主张修复费用,建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修复方案及报价,或者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仅单方委托出具的报价单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第三,施工方在交付装修工程时要主动组织业主进行逐项验收,双方签署书面验收确认单,避免后续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