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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员工回复“好的”就算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39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仅以孕期女职工微信回复“好的”为由,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寒暑假工资、断缴社保导致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394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是劳资双方具有明确、一致的解除合意,不得通过模糊表述推定劳动者具有解除意愿。其次,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解雇保护,用人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便主张协商解除,也需有劳动者明确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何某艳回复“好的”仅为对幼儿园开学期间工作安排难处的理解,并未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表态,且后续双方还就复工申请、返岗时间进行磋商,足以证明双方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续,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足额支付教师寒暑假带薪工资、赔偿因断缴生育保险超过6个月产生的待遇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何某艳2021年8月入职重庆市某区某幼儿园,2022年8月5日幼儿园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质,同年9月双方签订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2024年1月何某艳怀孕,同年2月因身体原因向幼儿园请假,幼儿园园长于2024年2月27日微信告知将安排新老师接替其工作,何某艳回复“好的,我理解”,同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回园上班。2024年3月何某艳提交复工申请,幼儿园答复待2024年秋季学期有空缺岗位再复工。

后何某艳因幼儿园断缴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超时未审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幼儿园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寒暑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等。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后,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于2024年2月27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前述费用。

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已于2024年2月27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 幼儿园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寒暑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观点

首先,何某艳回复的“好的”仅为对幼儿园工作安排难处的理解,并未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双方后续就复工事宜进行沟通,不符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其次,何某艳当时处于孕期,幼儿园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自2022年8月5日(幼儿园取得合法用工资质之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再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按劳动者实际工资(含兴趣班提成,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算;教师依法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权利,幼儿园应按约定的基本工资足额支付;幼儿园断缴生育保险超过6个月,导致何某艳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予赔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何某艳与重庆市某区某幼儿园自2022年8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某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446元、2022年7月及2023年7-8月欠付工资6127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3152.8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394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议

  •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留存明确的合意凭证: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解除时间、权利义务结清等内容,不得仅以聊天记录中的模糊表述推定解除合意;针对三期女职工,需严格遵守解雇保护规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 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含提成、奖金、津贴等)。
  • 依法保障教师福利待遇:民办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依法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权利,不得因假期未上课克扣或不足额支付工资。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断缴、欠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进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对劳动者(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建议

  • 明确表态留存证据: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或岗位调整通知时,应当明确表态是否同意,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作记录等证据,便于维权。
  • 合理行使三期权利: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违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或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及时主张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未续签的,注意留存提供劳动的证据,在仲裁时效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发现单位断缴社保的,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避免影响社保待遇享受。

此外,本案还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用人单位取得合法登记资质前的用工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劳务报酬,待单位取得合法用工资质后,双方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该点也需用工双方重点关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