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由劳务公司发工资算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6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建筑工地提供劳动,由建筑劳务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但劳务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劳动者实际受第三方公司管理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该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617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判断双方是否符合“主体适格、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实质要件,其中连续稳定的工资支付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凭证之一。
本案中,虽然洪某起初不清楚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在,甚至主张日常工作由第三方公司人员安排,但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续4年多按月向洪某转账,且转账摘要明确标注为“代发工资”,洪某提供的防腐施工工作也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核心业务范围。在劳务公司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劳务外包、委托代发工资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负有保管职工入职档案、工资发放台账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工资对应的劳动期间,法院会采信劳动者关于工资对应月份的合理主张,进而推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洪某长期在建筑工地从事防腐施工作业,2017年起工资先后由个人账户、镇财政办公室、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发放。其中2019年1月起,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续多年按月向洪某转账,转账摘要均为“代发工资”。
2023年8月,洪某因被通知停止工作,先起诉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后,又起诉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2017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洪某实际受第三方公司管理,公司转账只是代发工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争议焦点
洪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月向洪某发放“代发工资”,洪某实际提供了劳动,劳务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保管劳动者的入职记录和工资台账,现劳务公司无法说明2019年1月首次发放工资对应的劳动期间,应当采信洪某关于该笔工资为2018年11月-12月工资的主张,推定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1日建立;第三,洪某主张2023年8月6日后未再上班,劳务公司未提供反证,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8月6日。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洪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61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 1. 建筑领域用工主体复杂,日常要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施工照片等证据,发生纠纷时优先向有工资发放记录的主体主张劳动关系,降低举证难度。
- 2. 主张劳动关系起止时间时,可结合首次工资发放时间、首次工作记录等作出合理陈述,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推翻的,法院通常会采信劳动者的合理主张。
- 3. 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需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作出的意思表示,仅由第三方人员通知停工的,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需进一步收集证据锁定实际用工主体。
对用人单位而言:
- 1. 建筑劳务公司若确属代发工资、劳务外包等情形,务必签订书面的代发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留存好实际用工管理的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 2. 规范用工管理,建立职工入职档案、工资台账并妥善保存,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属于建筑领域用工中常见的“主体混同”纠纷,无论是劳动者维权还是用人单位合规,都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