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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案后能否要求公司高管承担损害公司利益民事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66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撤销高管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后,公司能否另行起诉要求高管承担损害公司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申请司法审计的,法院是否必须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662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本质差异,刑事撤案仅表明涉案行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定罪标准,不代表当然免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仍可就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公司主张高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若涉案事实已有多份第三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予以佐证,待证事实已可查明的,法院有权不予准许重复司法审计申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以原董事长黄某某、原高管郭某某、张某某、原出纳周某任职期间存在财务处置不规范、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返还款项374万余元、赔偿损失20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合计超900万元。一审中长某公司申请对2008年至2021年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未获准许,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长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再次提出司法审计申请。

法院查明:长某公司此前已就同一事项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某等人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经长期侦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撤案决定;诉讼前长某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了3份涉案期间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财务问题已在审计报告及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中予以明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刑事撤案仅代表涉案行为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不当然排除民事责任的承担,但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等人存在侵占公司财产、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且已有多份审计报告、侦查结论佐证案件事实,再行司法审计无必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4元由长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6623号
  •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公司发现高管可能存在损害利益行为时,应当优先固定财务原始凭证、履职文件、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不要仅以信访、刑事举报替代民事举证,即使刑事案件撤案,只要民事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2. 申请司法审计需满足必要性要求,若涉案期间已有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资金流向清晰、待证事实可通过现有证据查明的,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重复审计申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薪酬发放、股利分配、档案留存制度,避免出现无领款人签字的工资/分红凭证、收支不入账等管理漏洞,否则后续维权很难证明高管存在侵占行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