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解除后无法清算怎么办?债务该怎么分担?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7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后,一方主张清算但另一方以账目不清为由拒绝的,合伙债务该如何认定和分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7935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协议终止后原则上应当进行清算,但如果合伙财产处置情况、合伙债务金额均已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据查明,不存在无法核实的收支争议的,法院可以跳过清算程序直接对合伙债务的分担作出判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担;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合理诉讼费、律师费属于合伙共同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阳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四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出资购买3辆重型半挂车挂靠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营,约定各出资25%,共负盈亏,由阳某某作为代表签订购车、挂靠合同并管理账目。2021年8月陈某退伙,剩余三人约定各自运营一辆车、自行承担对应车辆的月供。后因三人未按时支付购车款,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起诉阳某某,法院判决阳某某支付购车款共计72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4700元,阳某某为此支付律师费2万元。阳某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并分担债务。
争议焦点
案涉合伙清算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利息、律师费是否属于合伙债务。
法院观点
一审认为阳某某作为账目管理人未提交完整收支凭证,合伙财产处置情况不明,清算条件不成就,仅判决解除合伙协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认为陈某退伙后三人已实际各自经营车辆、自行承担月供,合伙关系实际已于陈某退伙时解除,现购车债务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车辆处置抵扣款14.5万元已查明,无需另行清算,剩余57.5万元债务、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均属于合伙共同债务,应由三人平均分担。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合伙协议书》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阳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对剩余575000元合伙债务、对应利息、诉讼费14700元、律师费20000元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支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7935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账目管理规则、定期对账周期、清算触发条件及流程,避免后续因账目不全产生清算障碍,建议合伙经营过程中留存所有收支凭证、对账记录。
- 合伙人退伙时务必签订书面退伙协议,明确退伙时间、退伙结算结果、退伙前后的债权债务承担主体,避免后续就退伙前的债务产生纠纷。
- 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属于合伙共同债务,相关支出凭证应当妥善留存,可要求其他合伙人按比例分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