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借条收条就能打赢民间借贷官司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81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仅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未举证证明借款款项实际交付的,能否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借款人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810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外,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才能成立生效。如果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但无法对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来源、交付过程作出合理解释,且存在多处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情形的,法院不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任某持《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通话录音等证据起诉穆某甲,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穆某甲抗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1.5万元系赌债,双方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穆某甲偿还6.5万元,穆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任某与穆某甲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穆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虽持有债权凭证,但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是任某证据留存意识较强,对合同签署、收条出具、催收通话均录制视频,但对最关键的款项交付未留存任何证据;二是借款合同主体与借据主体不一致,配套的收款收据为空白未签署;三是任某称与穆某甲认识很久、协商过借款事宜却未留存对方联系方式,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四是1.5万元收条出具过程中任某表述“写了收据就相当于钱拿给你了”,未明确认可实际交付,且任某对收条出具时间的陈述与视频内容矛盾,无法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五是催收通话中穆某甲未明确认可欠付6.5万元借款。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任某已实际交付案涉借款,借贷关系不成立。
裁判结果
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任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任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5民终810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来说,民间借贷交易中除了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收条外,一定要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交付方式,备注清楚“借款”;如果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对现金交付的过程拍摄视频留存证据,同时保留好现金来源的相关凭证(如银行取款记录等),避免后续借款人抗辩未收到款项时无据可依。
- 对于借款人来说,不要轻易在空白借款协议、借据、收条上签字,如果确实未收到借款,要第一时间要求出借人返还债权凭证或者明确签署未收到款项的书面说明,避免被恶意主张还款。
- 若涉及赌债等非法债务,借款人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出具了借条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