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能否成立?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89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转账是为办理贷款走的增信流水而非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定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8902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下需要根据举证规则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性质款项的,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若被告举证不能或者其主张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法院会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代某委托张某庆、陈某、胡某、霍某媛四人先后向肖某转账合计304000元,另自行向肖某微信转账1500元,以上共计305500元,代某自认肖某已经偿还6万元,遂起诉要求肖某偿还剩余借款245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肖某抗辩案涉款项是为了办理银行贷款走的增信流水,并非借款,且自己转出的款项远高于收到的款项,不存在欠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所述的走流水主张明显不符合资金往来逻辑,其转出的高额款项包含另行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扣减该部分后其欠付金额与代某主张的欠款金额基本一致,肖某的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撑,最终一审、二审均判决肖某向代某偿还借款本金245500元及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890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过程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贷双方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 2. 若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借条,出借人也要注意留存转账凭证、委托付款说明、催款聊天记录、沟通借贷事宜的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3. 若被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也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转账的真实性质,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