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由亲属见证是否无效?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0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立遗嘱人的近亲属,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075号生效判决解答:代书遗嘱由近亲属见证并非必然无效。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符合形式要件的核心目的是保障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且全体法定继承人均在场签字确认遗嘱内容,即便见证人存在近亲属身份的形式瑕疵,也不会直接否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真实案例
被继承人韩某甲先后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韩某,与第二任妻子钱某育有一子韩小某,母亲王某为其法定继承人。2024年6月9日,韩某甲因病情加重,由姐姐代为书写遗嘱,在场见证人包括母亲王某、哥哥韩某,妻子钱某也在遗嘱上签署“认同以上决定”并捺印。遗嘱约定: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的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及手续费的剩余款项58%归女儿韩某,42%归儿子韩小某,韩某甲的医疗费用及后事处理费用由钱某承担。
韩某甲去世后,钱某、韩小某提起上诉,主张案涉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均为近亲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资格,遗嘱应属无效,要求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且丧葬费应从遗产中扣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确为韩某甲真实意思表示,全体法定继承人均在场对遗嘱内容签字确认,钱某也明确表示认可遗嘱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遗嘱效力,且钱某已同意承担丧葬费用,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075号
- 案由: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公民订立代书遗嘱时,建议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例如社区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等,避免因见证人身份问题引发遗嘱效力争议,减少后续继承纠纷的发生概率。
- 若已订立的代书遗嘱存在见证人身份瑕疵,可收集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的文件等证据,证明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此主张遗嘱合法有效。
- 继承人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内容的,视为对遗嘱安排的认可,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事后反悔,遗嘱中关于财产分割、费用承担的约定对签字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