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抵押合同恶意串通无效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0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债权执行前后将名下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能否以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合法债权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094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他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一方面需举证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存在真实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故意通过设置抵押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主观恶意,且相关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若仅能证明抵押行为发生在执行期间,不足以认定恶意串通,诉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周某对唐某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193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该案于2023年1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周某发现唐某于2023年6月19日与喻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将名下两套房屋二次抵押给喻某某,担保151万元债权,两套房屋此前已设置在先抵押,剩余价值不足以覆盖新担保的债权金额。周某认为唐某与喻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设置抵押逃避执行,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抵押合同无效。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喻某某提交了2019年向唐某转账72万余元的银行流水,初步证明了基础债权的真实性;周某主张案涉资金是唐某通过案外人账户走账的“自循环”资金、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094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设置抵押逃避执行的嫌疑时,应第一时间调取抵押对应的基础债权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全部资金流水、双方沟通记录、利息支付凭证等,重点核查资金来源是否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走账闭环、债权金额明显畸高、未约定还款或利息、无任何还款记录等反常情形,固定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
- 若确实无法达到恶意串通的举证标准,债权人可在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若查明抵押对应的债权未到期,还可主张就房屋拍卖价款优先扣除在先抵押债权后的剩余部分提前清偿自身债权。
- 除确认合同无效之外,债权人可结合案件情况选择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若能证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