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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承诺还长辈购房出资20万事后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3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作出的“房屋处置后归还长辈购房出资20万元”的陈述,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自认?仅以该陈述起诉要求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344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完成了款项交付。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作出的附条件还款承诺,属于诉讼磋商过程中的妥协性意见,若最终未将该还款约定纳入生效调解协议的,该陈述不构成对借贷关系的自认,长辈仅以此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真实案例

古某林系庞某飞母亲,蒋某琼与庞某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时,古某林曾支付部分购房款。后蒋某琼与庞某飞诉讼离婚,2024年6月21日离婚案庭审中,蒋某琼曾陈述“认可案涉房屋古某林出资20万,别墅处置后同意归还古某林20万”,但最终双方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未提及该20万款项的处理,且明确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

后古某林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蒋某琼,要求其归还20万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古某林无法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蒋某琼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属于调解磋商阶段的意见,不构成对借贷关系的自认,古某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古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34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长辈为子女购房出资时,若明确该款项为借款,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保留双方就借款事宜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赠与产生纠纷;
  2. 诉讼过程中各方为调解作出的妥协性陈述,不构成法律上的自认,不能作为后续诉讼主张权利的依据,若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一定要写入调解协议或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3. 若认为他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审查范围,可另行以不当得利或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