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代股东签字为公司借款担保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4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配偶代登记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承诺股东为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代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东是否需要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405号生效判决解答:若配偶长期代登记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他股东对此未提出异议,且代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作为公司股东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签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关系依法成立,登记股东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真实案例
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向股东鲁某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经营车辆,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息1.5%,由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3月21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股东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决议上登记股东熊某玲的签字由其当时的配偶尹某代签。
尹某长期代熊某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多次代熊某玲签署股东会决议、借款收据等文件,其他股东均未提出异议。后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22年9月,剩余本息未偿还,鲁某起诉要求熊某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代签行为发生在其与熊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尹某长期代熊某玲参与公司经营,足以使鲁某有理由相信尹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熊某玲向鲁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77744.66元,二审驳回熊某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40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公司登记股东若委托配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代行股东权利,应当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文件,载明授权范围、授权期限,避免被认定为概括授权,额外承担超出股东权利范围的个人债务。
- 债权人在接受自然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当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留存核实证据,避免后续因无权代理导致担保无效,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 夫妻一方代另一方签字承担担保责任的,该担保债务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