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私自扣车车主主张停运损失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4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公司私自扣押实际车主的营运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45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挂靠公司无合法依据私自扣押挂靠车辆的行为本身属于违约、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车辆、配合过户等责任,但停运损失的主张需要满足车辆处于合法可营运状态的前提:如果车辆被扣时已脱保、脱审,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即便被扣车主也无法合法开展营运活动,停运损失主张难以获得支持;如果车辆被扣时完全符合合法营运条件,且车主能够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的,可以要求扣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保证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新案例
2023年张某购买重型自卸货车后,挂靠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挂靠费用等事宜。后续双方就挂靠费用标准未能协商一致,物流公司多次催告张某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张某未予回应。2025年1月25日晚(车辆交强险到期前1天),物流公司私自将案涉车辆扣押。张某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关系、返还车辆、退还5000元保证金并赔偿停运损失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挂靠关系,物流公司私自扣车无合法依据,判决:1.双方挂靠关系于2025年4月9日解除;2.物流公司返还车辆、配合办理过户及营运证提档手续;3.物流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元;4.驳回张某停运损失的主张。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提交保单证明扣车时保险尚未到期,主张停运损失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扣车时保险未到期,但张某经催告后未及时续保,扣车次日保险即到期车辆已不具备合法营运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450号
-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经营时务必签订书面挂靠合同,明确约定费用缴纳、车辆管理、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按时完成车辆年审、续保义务,保留相关缴费凭证和沟通记录,确保车辆始终处于合法营运状态,若遭遇挂靠公司非法扣车,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扣车证据,同时整理车辆合法营运、收入流水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
- 对于挂靠经营企业:即便车主存在欠缴费用等违约行为,也不得私自扣押车辆,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私自扣车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日常催告车主年审、续保、缴费要通过短信、微信、书面函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发送,固定催告凭证。
同时需要注意,如车辆被扣时确实处于合法有效年审、保险期内,车主有充分证据证明停运损失标准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停运损失的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