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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超付工程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4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签订的合同无效,转包人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税费,且主张已超付工程款的,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47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转包合同自始无效,转包人未实际参与施工、未提供实质管理服务的,无权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其次,合同约定工程款扣除实际产生的税费的,主张扣除税费一方必须提交完税证明、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税费已实际产生,仅单方制作的税费计算表不能作为扣除依据;最后,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转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超出施工方应得工程款的,超出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施工方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包嘉陵桥西村微整治景观提升工程后,将项目分包给重庆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扣除管理费及实际产生的税费后为施工方应得价款。

工程完工后经审计,某工程公司施工部分审定金额为696199.81元,双方均认可扣除升降柱维修费13000元,无争议应得工程款基数为683199.81元。设计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826500元,要求某工程公司返还超付的236579.23元,一审法院仅支持返还53300.19元,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已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2. 无效转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能否扣除;3. 税费扣除的举证标准是什么。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违法转包合同无效,设计公司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无权主张扣除34809.99元管理费;其次,设计公司提交的完税证明、刷卡记录能够证明其实际代缴税费10122.01元,该部分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余税费无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最后,设计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少认定已付工程款90000元,实际已付工程款为826500元。

裁判结果

改判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3422.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47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此类合同自始无效,不仅管理费约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等多重风险;
  2. 支付工程款时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明确对应项目名称,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对账凭证等材料,避免多个项目同时施工时出现款项混同、对账不清的问题;
  3. 若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税费,需留存好全部完税证明、缴费凭证、发票抵扣记录等原始材料,单方制作的计算表不具备证明效力,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一审败诉后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应当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改判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