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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主张10万借款不存在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7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继承人主张现金交付及案外人代转的两笔共10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744号生效判决解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返还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针对双方争议的两笔共10万元款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出借人资金来源、款项流转路径、借款人按期履约还款的行为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两笔款项均已实际交付,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剩余138850元本金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陈某与向某丙系朋友关系,2024年7月17日向某丙出具金额为275088元的借条,约定分期还款。陈某以从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出借给向某丙,其中5万元通过案外人吴某代转交付、5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向某丙按期还款数月后于2025年1月去世,陈某起诉其法定继承人杨某、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丁、曹某要求清偿剩余债务,诉讼中向某丁、曹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实际出借本金为224200元,扣除向某丙已偿还的85350元,判决杨某、向某甲、向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剩余借款138850元。杨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外人代转的5万元及现金交付的5万元均未实际发生,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10万元。二审中吴某出庭作证证实代转事实,法院结合向某丙的还款记录、资金来源等证据,认定两笔共计1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744号
  •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中尽量避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行为不仅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权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2. 出借资金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交付,确需现金交付的要留存取款凭证、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委托第三方代转款项的要留存委托凭证、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3.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若明确放弃继承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若不放弃继承则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得恶意转移遗产逃避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