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签字收款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7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主张未在借条上签字的收款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仅凭款项转入对方账户、对方有过零星还款、双方共同举办婚礼或生育子女,能否认定对方为共同借款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747号生效判决解答:共同借款人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条作为核心债权凭证,是认定借款相对方的首要依据。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主体,仅存在代收款项、代为还款的行为,无明确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不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此外,仅举办婚礼、共同生育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不能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则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何某甲向周某乙出借80万元,周某乙先后出具两张借条,均仅有周某乙个人签字,其中一张借条载明部分款项转入阳某丙的银行账户。何某甲按指示转款后,阳某丙曾向何某甲转账4.8万元。何某甲以周某乙与阳某丙举办过婚礼、共同生育子女、阳某丙是共同借款人为由起诉,要求二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仅载明周某乙为借款人,阳某丙仅为指定收款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阳某丙是共同借款人,判决仅由周某乙承担还款责任。何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乙与阳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何某甲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阳某丙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74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资金时若确认是多人共同借款,务必要求所有共同借款人当面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不得仅凭借款人口头陈述就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避免后续举证不能无法主张权利;
- 核实借款人婚姻状况时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为准,仅举办婚礼、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无法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 若主张未签字的主体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收集对方明确作出共同借款、共同还款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如聊天记录、还款承诺函等),以及对方实际使用案涉借款的相关证据,仅靠转账记录、零星还款无法达到证明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