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居公司做设计拿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7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新就业形态下,灵活接单的设计师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779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劳动关系核心需同时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项要件,其中最关键的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具备人身从属性。本案中云某可自主决定是否承接用工方的订单,无派单时可自行承接其他私活,无需遵守用工方的考勤制度,工作设备自行提供、成本自行承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云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得到支持,但欠付的合作报酬、无依据扣除的押金应当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起云某为某家居(重庆)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制图服务,双方按完成的图纸面积结算报酬,派单时用工方法定代表人以“搞得赢不?”“去不?”等协商口吻沟通,云某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云某无固定办公场所,自行配备电脑在家完成工作,外出测量的交通成本自行承担,无派单时可自行承接其他家装设计、计算机类业务补贴家用。用工方转账时曾备注“工资”,也将云某对外介绍为公司设计师。后云某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要求用工方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的人身从属性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仅判决某家居(重庆)有限公司支付云某欠付的合作报酬及无依据扣除的押金共计5101.08元,驳回云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77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灵活就业人员在承接业务时,建议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结算标准、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对关系认定产生争议;若确为劳动关系,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留存考勤记录、工牌、工作群管理通知等能够证明人身从属性的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 用工方招用灵活就业人员时,应当避免使用“工资”“考勤”“入职”等容易混淆劳动关系的表述,明确约定合作模式,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承担额外的用工责任。
- 用工方不得随意扣除合作人员的押金,无明确约定的扣款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