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约定未促成交易赔60万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8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合同中约定中介人未促成交易即赔偿大额违约金,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86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协议性质为中介(居间)合同,而非上诉人主张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约定的60万赔偿条款生效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委托人已按协议约定备好3.8亿元验资资金,二是中介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因冯某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前提条件成就,故其60万赔偿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冯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张某称可促成恒某公司与某集团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23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若张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安排冯某核实合同真实性,或冯某备好3.8亿元验资资金后仍未促成签约,张某需赔偿冯某60万元;冯某先后向张某转账共计4万元用于中介活动支出。后因未能成功签约,冯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64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性质为中介合同,冯某无证据证明已按约定备好3.8亿元资金、已产生实际损失及张某存在欺诈行为,其主张的60万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仅判决张某返还4万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冯某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其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861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中介合同时,需明确违约条款的生效前置条件,避免仅约定违约后果却忽略触发要件,导致维权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 主张违约赔偿时需留存好完整证据链,包括自身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实际损失产生的凭证、对方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的书面/视听证据,证人证言需提前确认证人可出庭接受质询,否则证明力较弱难以被法院采信。
-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主张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超出部分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