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届满门店仍在经营就算自动续期?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门店仍在继续经营且未完成清算,是否自动转为不定期合伙关系?主张库存物料属于合伙财产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969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关系的核心是各方合伙人的共同合意,并非只要合伙期限届满后门店继续经营就必然自动转为不定期合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视为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合伙。如果其他合伙人已经在期限届满前明确作出不愿继续合伙的意思表示,即便门店仍在经营,也仅属于其他合伙人自行经营的行为,与原合伙人无关,原合伙关系到期即终止。
针对合伙财产举证责任问题,主张存在特定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财产存在及具体价值,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31日,王某与林某、许某、罗某、何某五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南充市顺庆区某时代广场咖啡店,约定合伙期限为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王某持股15%,合伙事务由林某负责执行。2024年8月9日,林某等四人共同作出《关于清退合伙人王某的股东会决议》,明确不再与王某继续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后,王某以门店仍在经营、未完成清算为由,主张合伙关系已转为不定期合伙,要求分配2024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润,并将5万元库存物料纳入合伙财产分割。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林某等四人已明确作出不愿继续合伙的意思表示,不符合不定期合伙的成立条件,认定合伙关系于2024年8月12日终止;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库存物料的实际存在及价值,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林某向王某支付合伙款26758.34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3969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人若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不愿继续与特定合伙人合作,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对方,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因“未提出异议”被认定为自动转为不定期合伙;
2. 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盘点制度,对库存物料、固定资产等定期清点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分割财产时因举证不能受损;
3. 合伙期限届满后若全体合伙人均同意继续经营,建议及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明确新的合伙期限、权利义务分配规则,避免出现权利义务模糊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