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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未登记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遗产?征和律所结合资阳(2025)川20民终11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向因工亡的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时,员工继承人是否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还房能否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范围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20民终114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是合法的,但追偿的前提是继承人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其次,工亡补助金是死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对其家属的抚恤性质赔偿,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再次,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还房,因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权属尚未确定,暂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后,若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工资等遗产份额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应当承担的债务部分,继承人未实际获得遗产的,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新案例

四川某某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员工陈某甲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造成本人死亡、同乘4名工友受伤。公司赔偿伤者共计69万余元后,向陈某甲的继承人谭某凤、陈某川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主张陈某甲名下的存款、工资、工亡补助金、拆迁安置还房属于遗产,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的存款和工资共计2.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陈某甲遗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拆迁安置还房未登记在陈某甲及继承人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暂不能认定为遗产;陈某甲与谭某凤的夫妻共同债务10万余元已由谭某凤偿还,陈某甲遗产份额不足以清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部分,继承人未实际获得遗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20民终1149号
  •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用人单位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时,一定要先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尤其注意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要求用该部分款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第二,对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需要先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只有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所有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债务。第三,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先委托律师对遗产范围、债务性质进行专业梳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另外,如果后续案涉拆迁安置房权属明确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