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结婚签的婚前协议里的借款约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十堰(2025)鄂03民终29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为促成婚姻签署的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条款,是否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合法结算依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部分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3民终295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恋爱期间双方经对账后自愿签署的借条、婚前协议中的借款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结算依据。其次,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借款人的部分,因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返还实际取得的本金,出借人主张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签署协议时受胁迫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有效证据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真实案例
张某甲与张某乙2021年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某甲协助张某乙经营中药材生意,多次通过自有资金、微粒贷、银行创业贷等方式为张某乙筹措经营资金,双方经济往来频繁。恋爱期间张某乙先后5次向张某甲出具借条对债务进行结算,2024年7月26日双方在心理咨询师的见证下签订《婚前协议书》,明确约定截至2021年11月1日张某乙共欠张某甲450056.17元,其中33万余元来自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剩余12万元为张某甲个人存款。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张某甲起诉要求张某乙偿还借款本息,张某乙抗辩称借条和婚前协议是受张某甲以结婚为要挟签署,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要求法院组织全面对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作为长期经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出具借条并在第三方见证下签署婚前协议,明确列明借款构成,其主张受胁迫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其中33万余元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张某乙仅需返还本金,剩余12万元个人出借部分合法有效。扣除双方2024年7月26日后的共同收支差额后,一审判决张某乙向张某甲支付360233.09元,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3民终295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要备注“借款”,赠与要备注“赠与”,共同经营要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分手时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 千万不要套取信用卡、网贷、银行经营贷等金融机构资金转借给他人,该行为不仅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一旦对方逾期还款,出借人还要自行承担金融机构的催收、征信不良甚至被起诉的风险。
- 如果签署借条、结算协议等书面文件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协议,否则事后再以“当时是为了维持感情才签字”为由抗辩,几乎不会被法院采信。
- 恋爱期间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节日红包、共同消费支出一般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分手时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