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场未办招工的务农人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随州(2025)鄂13民终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国营农场的自然增长人员(职工子女)未办理招工登记、未被农场直接分配土地,仅在家人承包地务农的,能否认定与农场存在劳动关系?
2.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临近退休才发现社保未缴纳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3民终66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国营农场职工身份的认定需符合地方政策规定的条件,并非户籍在农场、在农场范围内务农就当然成立劳动关系;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未接受农场统一劳动管理、未由农场直接发放劳动报酬的,无法认定与农场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劳动者将户口迁出农场、脱离农场生产生活时,就应当知晓自身职工身份认定问题,时隔十余年才申请仲裁,且无法举证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2003〕125号)第八条:凡经过原劳动部门或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招工、登记手续及按政策规定分配、调入或安置到农垦企业的职工,应认定为农垦企业职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叶某华系湖北省国营某某某某场职工子女,1989年初中毕业后在父亲承包的农场土地上务农,始终未办理招工、录用或职工身份登记手续,农场也未直接为其分配生产用地;1997年叶某华外嫁武汉,2014年1月将户口从农场迁至武汉市江汉区,此后未再参与农场生产活动。2024年叶某华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农场未为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遂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990年2月至2014年1月与农场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出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叶某华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后,上诉至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叶某华是否符合国营农场职工身份认定条件,与农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叶某华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观点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叶某华虽为农场自然增长人员,但未办理任何招工、录用或登记手续,其从事生产的土地是父亲承包的农场土地,农场未直接为其分配生产用地,也不存在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不符合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身份认定的政策要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仲裁时效:叶某华2014年1月将户口迁出农场、脱离农场生产生活时,就应当知晓自身不属于农场正式职工,其2024年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某华要求确认与湖北省国营某某某某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3民终663号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国营农场职工子女等自然增长人员,需及时关注农场发布的农工登记、社保补办政策,符合条件的尽快向农场及农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正式招工、身份认定手续,不要拖延至临近退休才主张权利,避免超出仲裁时效丧失司法救济途径。 第二,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注意留存农场安排工作、发放劳动报酬、接受农场规章制度管理的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流水、农场下发的工作通知、考勤记录等),仅靠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核心需举证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 第三,对于农垦企业社保补缴、劳动关系认定类历史遗留问题,可先向当地农垦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申请政策核查,符合补缴条件的优先通过行政渠道解决,无法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的,务必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及时申请仲裁、诉讼。若有证据证明职工档案遗失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可另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因档案遗失导致的社保待遇损失,无需仅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