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转账凭证起诉借贷,对方称是投资款该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76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案涉款项系投资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款项性质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7656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起诉的,已就借贷关系成立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若被告抗辩款项属于投资款、并非借款的,需就其主张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投资约定的核心证据,如书面投资协议、分红记录、盈亏分担约定、参与投资项目管理的凭证等。若被告仅能提供未出庭证人证言、与案外人的无关转账流水,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款项将被依法认定为借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2年2月7日,林某丙的母亲杨某甲代林某丙向林某甲转账100万元,双方均确认其中30万元为借款,且林某甲已清偿该30万元本息。就剩余70万元,双方产生争议:林某丙主张该70万元属于借款,要求林某甲偿还本息;林某甲抗辩该70万元系林某丙通过其投资山西某煤矿的投资款,并非借款。
一审中,林某甲提交案外人林某丁未出庭的书面证言、其向林某丁转账310万元的银行流水,拟证明70万元为投资款。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投资合同等书证佐证,不足以采信,认定100万元整体属于借贷关系;因7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判决林某甲返还林某丙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利息。
林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合同、交易明细及证人出庭证言,福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70万元为投资款,林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765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商业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仅以口头约定处理大额资金往来,防止事后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作为出借方,除保留转账凭证外,还应留存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对方以“投资款”“赠与”等理由抗辩。
- 作为收款方若主张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收集并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如投资协议、分红记录、共同承担盈亏的约定、参与项目经营管理的凭证等,仅凭证人证言或与案外人的转账记录无法达到有效抗辩的证明标准。
- 对于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出借方无权主张期内利息,但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因此出借款项时建议明确约定利息标准,产生纠纷时才能足额主张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